关键词:
保护规范理论
实际影响说
利害关系
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摘要:
行政诉讼以往通行的实际影响说宽泛地承认合法权益,重点关注因果关系,导致原告资格判断标准并不稳定。为了提升法的安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保护规范理论意图取代实际影响说。与德国法不同,我国司法实践理解的保护规范理论既可以判断合法权益或公权利,也能用来解释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保护规范理论以法规范作为论证基准,实现了原告资格判断方法从事实出发型到规范出发型的转变。这种意义上的保护规范理论仍处于实际影响说的框架内,实际上优化而非替代了实际影响说。我国应在保留实际影响说的基础上,吸收保护规范理论作为认定合法权益或因果关系的工具。在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时,应关注行政法规范是否具有保护私人利益的目的,并通过辅助论证工具提升保护规范理论适用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