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数字环境
发行权用尽
区块链
数字作品
摘要:
技术发展促使作品传播方式由复制件占有转向基于体验的数字化使用模式,公众虽可随时访问作品内容,却难以获得作品复制件的财产权。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领域出现了以NFT(非同质化代币)为代表的数字作品新形式。NFT数字作品具有唯一性与不可拆分性、分布式与“去中心化”、基于智能合约等特征,为数字作品的权属确认与交易流通提供了可验证、可追溯的技术路径。但与技术发展相对的是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适用的滞后,作为著作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发行权用尽”通过限制权利人控制复制件的后续转让收益,实现了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然而,在数字环境中,许可使用数字化载体难以认定为发行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界限不明,以及转售所需复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均对该原则的适用构成法律障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环境下的适用提供了新的可能。本文针对NFT数字作品,基于区块链的技术特征,从规范目的与经济效率的视角出发,论证在数字环境下延伸“发行权用尽”原则的正当性,从法解释学层面回应“有形载体说”,旨在对“发行权用尽”原则进行法理重构,提出将“以转让载体所有权为核心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界定为发行行为,以厘清权利边界,推动“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环境中的合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