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子提单
区块链电子提单
功能等同规则
《海商法》修订
摘要: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权利凭证,纸质提单与航运业相伴度过了约400年的时间。随着数字化浪潮席卷全行业,纸质提单流转速度慢、纸张成本高昂、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等一系列问题逐渐凸显,电子提单应运而生。近年来,在去中心化、不易篡改的区块链技术加持下,电子提单的认可度和使用率迅速提升,但法律地位不明确成为影响电子提单推广应用的一大障碍。在明确电子提单法律地位的路径选择上,合同路径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创设性特别规则违反航运法统一性的价值追求,功能等同规则是明确电子提单法律地位最为有效的路径。然而,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尚未建立电子提单功能等同规则,《民法典》《电子签名法》下的功能等同规则也无法全面解决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提单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
从比较法分析的角度上,联合国制定了可适用于电子提单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国际重要航运国家也先后完成了提单法律规则的数字化升级。在电子提单功能等同规则基本模式方面,以《鹿特丹规则》为代表的部分立法例采用明确的法律承认模式,以《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为代表的部分立法例则采用灵活的法律规范模式。在法律规范模式下,不同立法例采用的电子提单的技术标准也存在差异。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单一性作为控制的下位概念,《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将单一性作为控制的并列概念,英国《电子贸易单证法》则创设剥离性的独立概念。面对电子提单技术标准之争,对技术标准进行法律功能辨析可知:控制是占有的功能等同,剥离性是转让的功能等同,单一性是正本的功能等同,完整性是原件的功能等同。
区块链电子提单是目前航运业使用的主流电子提单系统,国际保赔协会批准的电子提单系统也大多采用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故有必要分析区块链电子提单对纸质提单功能等同的实现程度。本文首先梳理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核心技术、逻辑架构以及电子提单在区块链系统中的流转流程,建立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系统运行模式的直观认知,进而帮助分析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功能。理论层面上,非对称加密技术实现控制,智能合约实现剥离性,共识机制和时间戳实现单一性,哈希函数实现完整性,上述技术能够保障区块链电子提单实现与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但是,实践层面上,区块链电子提单面临破解或窃取私钥、智能合约代码漏洞、51%攻击等技术风险,不必然实现剥离性和单一性等技术标准,故而不必然实现与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
为应对区块链背景下电子提单功能等同规则的缺位,应尽快探索电子提单功能等同规则的中国方案。虽然电子提单的功能等同规则与电子仓单等其他电子贸易单证具有共通之处,但考虑到《海商法》修订已进入后期,相较于电子单证综合立法而言,在《海商法》中率先建立电子提单功能等同规则更具有可行性。在模式选择方面,基于底层技术的多样性和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技术中立原则,电子提单功能等同规则宜采用法律规范模式;为建立起完整的功能等同规则,实现明确电子提单法律地位问题的立法目的,保障可转让电子提单的流通性,强调自愿开展民商事活动的重要原则,宜制定包括定义、效力、使用条件、技术标准、转换规则在内的体系性规定;为助力电子提单推广应用,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相契合,宜采用严格技术标准。在具体完善建议方面,应将“单一性”和“控制”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可转让电子提单扩大至包括电子记名提单在内的全部三类电子提单,新增“可剥离性”作为可转让电子提单的技术标准,并健全区块链电子提单技术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