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平台用工
新就业形态
雇员身份推定
劳动基准
算法
摘要:
近年来,对平台用工进行立法已成为国际潮流。各国和地区基于平台用工面临的挑战和立法目标以及劳动法的传统等,对平台用工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根据主要规制工具和立法重点,可将域外平台用工的典型立法模式概括为“雇员身份推定+算法规制模式”“劳动基准模式”“社会保障模式”以及“综合立法模式”。我国平台用工立法宜采取“综合立法模式”,既应保障平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应适当维持平台用工的灵活性,避免简单套用传统的雇员和自雇者保护规则。在立法思路上,应坚持分类分层保护的原则,全面规定平台劳动者的各项权益,科学设置平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基准,对劳动法的一般规则进行适当调适,明确平台企业和平台合作企业的责任分担。通过平台用工立法可创新劳动法的理论,使劳动法适应数字时代劳动用工形式变化的新需求,推动我国劳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