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期刊借阅违规赔罚制度

图书馆书刊是国家财产读者借阅时应倍加爱护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批注、圈划、涂改、污损、撕页、剪缺、影描等。

第一条 读者所借书刊必须按期归还外借书刊超期每本每天收逾期费0.1情节严重者暂停书刊借阅权限

第二条 遗失图书处理

遗失图书可以自购相同版本或更新版新书抵赔如抵赔有困难,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2000年后出版的图书:5个复本以上的中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24个复本中文图书按原价4倍赔偿;单本中文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外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二)2000年及以前出版的图书:中文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外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三)港台版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多卷书按单价的5倍赔偿。

(四)图书赔偿费最低按20元赔偿。

第三条 遗失报刊处理

遗失报刊可以自购相同版本报刊抵赔如抵赔有困难,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单本期刊,按该刊全年价格的13倍赔偿;单份报纸,按该报季价的3倍赔偿。

(二)合订本报刊,按该报刊全年订价的35倍赔偿,另加装订费6元。

第四条 珍贵书刊、报纸、期刊、解放前出版的古旧图书、线装书,根据以上各条款内容,再按赔偿时市场估值的3倍赔偿。

第五条 污损书刊处理

(一)在书刊上批注、圈划、涂改、影描等,按每处1.0元赔偿。

(二)损坏程度较轻,经本馆修补后不影响内容完整并可继续使用的,赔偿修补加工费每册平装书10元,精装书20元。

(三)污损严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遗失书刊处理。

(四)撕页、剪缺或在书上涂写不健康语言等,按遗失书刊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五)破坏磁条者,按盗窃书刊处理。

第六条 盗窃书刊处理

以下情形属于盗窃书刊行为,按学校内部治安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处理:

(一)不办理借阅手续而将书刊带出图书馆的;

(二)冒领或用他人遗失的校园一卡通(借书证)借书的;

(三)采取"调包"等作弊手法将图书占为己有的;

(四)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盗窃书刊的行为。

第七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读者遗失或污损书刊,应主动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限一月内办理赔偿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暂停书刊借阅权限

(二)集体借书如有遗失或污损,由经手人负责办理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