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图书馆图书捐赠管理办法
为拓展我校图书馆文献资料的来源途径,丰富图书馆馆藏,台州学院图书馆欢迎本校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向本馆捐赠图书、手稿及其他类型文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订本馆图书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捐赠总则
个人(单位)本着“自愿、数量不限及所捐赠文献资料所有权归台州学院图书馆”原则,向本馆捐赠图书。
本办法所指图书含图书、手稿及其他类型出版物与文献资料。
第二条 入藏原则
(一)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文献资料将被纳入馆藏:
(1)内容符合本校教学科研范围及本馆馆藏发展,适合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2)国内外正式出版物;
(3)具有较高学术及收藏价值且无版权争议的非正式出版物。
(4)私人收藏的古籍、善本或有收藏价值的手稿(含手写讲义)等;
(5)具有收藏价值的音像资料以及书法、绘画、摄影、篆刻等艺术作品。
(6)为本馆缺藏,或本馆需增加复本的图书。
(二)捐赠文献的复本一般不超过5本。
(三)一般情况下,期刊只作当年阅览,不入馆藏(为本馆缺藏的连续完整出版物除外)。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捐赠文献一般不被纳入馆藏:
(1) 违反出版法、著作权法、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图书;
(2)破损严重、内容低俗或陈旧,基本不具有教学学术参考价值的文献;
(3)其它不符合本馆馆藏发展方向的图书。
第三条 本馆权益
(一)所有捐赠文献,我馆一经接受,即拥有对该文献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二)对于受赠品,本馆将秉承“物尽其用”的原则,依据入藏标准决定收藏、保管和技术加工的方式;
(三)本馆有权不知会捐赠者对不予收藏的赠品进行处理,以及今后对已入藏的赠品进行剔除;
(四)本馆没有将捐赠文献寄还捐赠者的义务;
(五)凡纳入馆藏的图书,本馆可根据捐赠者需要出具收藏证明。
第四条 捐赠人对欲捐赠的文献应拥有合法处置权,并对文献内容的合法性负责,捐赠文献不违反出版法、著作权法、版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受赠方式
(一)到馆捐赠;
(二)邮寄捐赠;
(三)登门受赠:捐赠图书数量较多时,图书馆视具体情况可上门拜访接收。
第六条 境外个人或机构向本馆捐赠各类出版物,必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相关文件要求,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台州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