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图书馆图书捐赠管理办法

为拓展我校图书馆文献资料的来源途径,丰富图书馆馆藏,台州学院图书馆欢迎本校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向本馆捐赠图书、手稿及其他类型文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订本馆图书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捐赠总则

个人(单位)本着自愿、数量不限所捐赠文献资料所有权归台州学院图书馆原则,向本馆捐赠图书。

本办法所指图书含图书、手稿及其他类型出版物与文献资料。

第二条 入藏原则

(一)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文献资料将被纳入馆藏:

1)内容符合本校教学科研范围及本馆馆藏发展,适合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2)国内外正式出版物;

3)具有较高学术及收藏价值且无版权争议的非正式出版物。

4)私人收藏的古籍、善本或有收藏价值的手稿(含手写讲义)等;

5)具有收藏价值的音像资料以及书法、绘画、摄影、篆刻等艺术作品。

6)为本馆缺藏,或本馆需增加复本图书

)捐赠文献的复本一般不超过5本。

)一般情况下,期刊只作当年阅览,不入馆藏(为本馆缺藏的连续完整出版物除外)。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捐赠文献一般不被纳入馆藏

1 违反出版法、著作权法、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图书;

2)破损严重、内容低俗或陈旧,基本不具有教学学术参考价值的文献;

3其它不符合本馆馆藏发展方向的图书。  

第三条 本馆权益           

(一)所有捐赠文献,我馆一经接受,即拥有对该文献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二)对于受赠品,本馆将秉承“物尽其用”的原则,依据入藏标准决定收藏、保管和技术加工的方式;

(三)本馆有权不知会捐赠者对不予收藏的赠品进行处理,以及今后对已入藏的赠品进行剔除;

(四)本馆没有将捐赠文献寄还捐赠者的义务;

(五)凡纳入馆藏的图书,本馆可根据捐赠者需要出具收藏证明。

第四条  捐赠人对欲捐赠的文献应拥有合法处置权,并对文献内容的合法性负责,捐赠文献不违反出版法、著作权法、版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受赠方式

(一)到馆捐赠

(二)邮寄捐赠

(三)登门受赠:捐赠图书数量较多时,图书馆视具体情况可上门拜访接收。

第六条  境外个人或机构向本馆捐赠各类出版物,必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相关文件要求,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台州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